《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2024-05-18 20:27

1. 《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事诉讼法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民革中央委员、北京市副主任委员。科研领域及教学的课程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破产法》及《司法制度》等。

《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讲老师是谁?

2. 今天学习《破产法》,对第四十三条不太理解,麻烦大家仔细的讲解一下!

其实就是个清偿顺序问题,第一顺序,破产费用,第二顺序,共益债务,只有当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完全清偿了才进入第二顺序共益债务的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中的各项费用按比例清偿。(注,这时根本不用考虑第二顺序共益债务的清偿。)清偿完破产费用后仍有财产但不足以完全清偿共益债务的,各共益债权人按比例清偿。如楼主例子,债务人财产有100W,破产费用60W。共益债务120W,则先清偿破产费用60W;余40W清偿共益债务,则属于共益债务中的债权人每人按自身申报债权的40/120获得清偿。如甲有共益债务60W,则实际可获20W清偿。如破产费用120W,债务人财产100W,刚破产费用只的各项费用按100/120清偿。然后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 破产法适用合伙企业吗?

  适用的。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破产,则可以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而《合伙企业法》恰好就属于“其他法律”。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以下是我国合伙企业具备破产资格的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1]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受到限制,尽管根据上述《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已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法律只是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清算,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代破产程序制度都不仅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包括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而我国也同样如此。

破产法适用合伙企业吗?

4. 2015年新破产法企业破产先还银行还是工人工资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还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所以说,肯定是先归还工人工资,之后是银行债务。

5. 破产宣告是什么意思呢?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意味着破产案件已经确定无疑地进入了清算程序,债务人将不可避免地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并会带来一系列其他的法律后果。因此,破产宣告法律制度在破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破产宣告是什么意思呢?

6.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

C正确,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A不正确,是因为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担保还可以优先受偿。

法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7. 司法考试破产法怎样学习

我当时复习司法考试时这些小法都没看,当然不看是不对的,不过你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现在其他法都看完了,且效果还行,就好好看看这些法,毕竟现实中也很实用,如果时间不充分,就先把大法看完再说吧,考完司法考试还是有很多是需要学习的,所以先通过再说。可以在网上找些课件听听。
希望对您有帮助~

司法考试破产法怎样学习

8. 破产法中对债务人会议双过半原则的规定

我试着回答一下吧。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这个就是您说的“双过半原则”,即人数和债权额决过半。
希望对您有帮助~